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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人: 本站  发布时间: 2019-05-20 10:38:39点击数:4781

 

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资源,保护房屋、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和完整性,加大监督保护的力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负责对监管企业房屋土地的使用和出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指定专门部门(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房屋土地出租工作备案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和土地资产,是指控股集团本部本部拥有和实际控制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山水”移交、纪委查没、破产回购和企业改制遗留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等;各监管企业拥有和实际使用的房屋、土地。

第四条 房屋土地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一监管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

四)坚持盘活增效不流失原则;

(五)坚持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建立房屋、土地资源档案及构筑物明细账,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账。

第六条 房屋、土地的使用、出租、抵押、开发等决策事项由党委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七条 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定期巡查制度,查看房屋土地的完好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及时制止各类违法占用、私自改建、扩建行为。

第八条 对于受历史遗留问题影响,长期被占用的土地房产,一律按非法占用土地房产作下列处理:

(一)责令占用者退还非法占用的房屋、土地;

(二)对未经同意擅自占地建房建厂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坚持定期对房屋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汇报,及时解决房屋土地管理保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十条 房屋土地暂不使用或未列入开发计划的,应及时对外出租,以盘活资产增加收入。

第十一条 在出租房屋、土地前应当公开选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租底价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房地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在不低于评估的出租底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房屋、土地招租的最低价格,即招租底价。

第十二条 依据招租底价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方案,并向党委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进行专题汇报,形成集体决议。出租方案应当包括出租房屋、土地的目的、可行性、出租期限、租金标准、递增幅度、付款方式、出租收入用途等内容。

出租方案应当报控股集团指定专门部门(公司)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按方案进行公开招租、合同签订及资产运营。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主体房屋、土地对外出租,造成职工下岗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保证职工合法知情权。职工意见应当在出租方案中体现。

第十四条 党委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集体决议的出租方案中应当载明,房屋、土地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济南产权交易所或报纸等媒介披露信息对外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 公告期满后,由控股集团本部、监管企业组成评标工作小组,对公开征集的意向承租人,分别采用招投标、竞价和拍卖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出租,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确定或估算的最低价格:

(一) 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经营,无其他选择对象;

(二)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租者;

(三) 其他适合协议租赁的情形。

第十七条 承租方确定后,房屋、土地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

()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住所;

()房屋座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数额(包括递增幅度)及交付方式;

()房屋交付日期;

()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房屋转租的约定;

()房屋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出租土地(房屋)面积(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为小微型租赁项目,3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以下(含800平方米)的为中型租赁项目,80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租赁项目。

第十九条 小微型租赁项目的出租期限原则为一年。

中型租赁项目的出租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五年。

大型租赁项目的出租期限原则不得超过十二年。

各类型租赁项目出租期限确需突破对应期限的,应在充分考虑房屋、土地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银行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的递增幅度或额度,按照控股集团规定提报审批。

第二十条 房屋、土地出租应先收取保证金、租金后方可交付使用,租金可按半年或按整年一次性收取。

保证金数额根据所租赁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出租房屋、土地行为实行备案制,并由控股集团指定专门部门(公司)进行统一负责。

出租方案拟定后,由出租方按照控股集团规定提报专门部门(公司)备案,如有本办法规定的或专门部门(公司)认为确需进一步审批方可备案的,专门部门(公司)应当按照控股集团规定提报审批。

出租方案备案后方可实施。

5年以上租期需报集团研究通过后方可拟定出租方案。

出租方案施行中承租方确定后,监管企业填写房屋、土地出租项目备案表,并将房屋、土地出租方案、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拟签订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报控股集团指定部门备案。

租赁合同由控股集团提供统一模板并注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签字、盖章和经控股集团备案后生效。本办法实行前已出租的,应将签订完毕后的租赁合同(原件)报控股集团备案。

签订完毕后的租赁合同(原件)交由控股集团指定的专门部门(公司)进行备案存档。

出租方案未经控股集团同意备案的,监管企业不得擅自对外租赁房产土地;擅自对外租赁房产土地的,控股集团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有关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房屋的租金收入,必须按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纳税,不得变相隐匿收入。困难企业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在职职工的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在册职工各类保险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济南市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承租人建立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人身伤亡等规章制度,审查承租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应及时了解承租方生产经营情况,避免出现租金拖欠、承租方关门走人等情况,导致租金及房屋损失的,应在保证金数额之内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必要时应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追偿。

 ()将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转租的;

 ()将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将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的;

 ()利用承租房屋、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房屋、土地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内,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其权利义务承接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内,出租人将其出租的房屋、土地设定抵押,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内租赁期满,所有权人欲继续出租该房屋,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租赁当事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三十条 控股集团指定专门部门(公司)对监管企业出租房屋、土地的出租场所、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等事项进行统一监管,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督导。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出租房屋、土地,或明显低价出租,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出租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属自然损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修缮责任执行。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进行房屋修缮,应事先将修缮方案报出租人,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控股集团负责解释。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控股集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控股集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送达地址: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送达地址:

   鉴于:

1.双方经过充分洽谈,且乙方已详细阅读甲方制定的《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管理暂定办法》并承诺自愿遵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管理暂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坐落于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四至范围           ,占地面积         亩,土地证号          ,土地使用权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无误。

2.地上物情况

   在本项目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着物、设施设备等统称为地上物(下同)。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地上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二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二条  土地租赁情况

1.土地租赁用途:                         

2.乙方承诺,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已经对土地及地上物现状及权属、用地面积及用地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乙方保证不以相关手续暂未办理或存在抵押、担保等任何情况为由提出终止、中止、解除本合同及任何索赔请求。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土地租赁期自                   日至                   日,共计       个月。甲方应于                   日前将土地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土地及地上物。甲乙双方应对土地及地上物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应当结清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燃气、暖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土地使用税、房产使用税或其他房产、土地税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 甲方按照《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管理暂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续租。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1.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租金按照定额累进方式计算收取,每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总额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即                                   

租金收取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收取。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2.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3.租赁期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或其他房产、土地税费及乙方用于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房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或其他房产、土地税费随房租由乙方向甲方一同缴纳。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土地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税,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1.租赁期内产生的下列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土地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房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与乙方所承租房地产有关的税、费(14)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费用。

2.因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本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出租本合同项下土地及地上物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为此承担垫付义务的,乙方应在甲方垫付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  土地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制定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规章制度。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当合理使用并爱护土地及地上物,并承担维修与保养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如代为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维修工作完成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如乙方修建或增设地上物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乙方应当提前将修建或增设地上物的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报送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在维修或增设地上物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经济、安全、人身、财产纠纷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3.合同到期或解除时,乙方修建或添置的地上物属于可移动或可拆除的,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移走或拆除,但拆除行为不能破坏甲方的土地及地上物。如不可移动或拆除的,地上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在合同到期30日内未拆除的,或未按甲方要求将土地及地上物恢复原状,未拆除的地上物财产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甲方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清理的,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经甲方同意在所承租土地地上进行的加建、翻盖部分被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需要拆除的,甲方不予补偿,且因乙方加建、翻盖部分被依法拆除而给甲方土地造成损毁或影响甲方使用土地而产生损失的,乙方予以赔偿。

4.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土地及地上物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返还时状态

1.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续租外,在本合同的租赁期满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起或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返还土地及地上物等。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当年度约定年租金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强制清场,乙方应当承担强制清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公证公告费、委托他人强制清场的费用、清理时的保洁、清运费、管理费。

逾期返还的,乙方还应当参照本合同租期最后一年的租金计收相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期间的使用费。3、乙方返还土地及地上物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乙方进行装修或改造的,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恢复原状。返还时,经甲方验收书面认可,并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转租

1.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土地及地上物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如受转租人有任何损害土地及地上物的行为,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合同终止责任,且乙方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据实结算租金及其他费用。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该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3)该土地及地上物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一方可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任意一期或笔租金或其他费用连续30日或累计60日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土地及地上物用途的。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在土地上进行改、扩、增建的或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土地及地上物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土地及地上物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土地及地上物等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土地及地上物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转包或者变相转租、转借、转包他人使用的。

(8)其他:

3.甲方因正当理由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将乙方已付剩余租期租金无息退还,同时,对经甲方同意的乙方装修、改造、改建所形成的地上物、添附物、建筑物、构筑物依据无产权标准,在折旧后进行残值补偿,折旧基准价格以乙方提供的装修、改造、改建合法发票载明数额为准,折旧期为五年,每年平均折旧。

4.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合同条款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土地及地上物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租赁天数向乙方结算租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超出甲方书面同意范围进行土地改、扩、增建的或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土地及地上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拆除。若乙方未拆除,其改扩建或新增地上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作出拆除的决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连续满90日或累计满180日,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除继续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十年期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乙方不按期腾空交还土地及地上物的,还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

4.乙方擅自转租、转借、转包土地及地上物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乙方应当按照合同十年期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乙方不按期腾空交还土地及地上物的,还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

5.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违约金、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公证公告费、委托他人强制清场的费用、清理时的保洁、清运费、管理费等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中的“日”均为自然日/日历日。

2.本合同约定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邮寄出过7日(自然日)视为相对方收到。

本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合同原约定地址邮寄并经过上述期限的,视为有效送达对方。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捺印或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送达地址: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送达地址:                                                       

   鉴于:

    1.双方经过充分洽谈,且乙方已详细阅读甲方制定的《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管理暂定办法》并承诺自愿遵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管理暂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于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产权人为           

2.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具体详见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单)。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1.租赁用途:                                     

2.乙方承诺,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已经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现状及权属、用地面积及用地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乙方保证不以相关手续暂未办理或存在抵押、担保等任何情况为由提出终止、中止、解除本合同及任何索赔请求。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自                   日至                   日,共计       个月。甲方应于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应当结清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燃气、暖气、通讯、物业管理费、房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或其他房产、土地税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自然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甲方按照《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管理暂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续租。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1.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租金按照定额累进方式计算收取,每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总额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即                                  

租金收取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收取。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2.押金:人民币        元整 (¥        

3.租赁期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或其他房产、土地税费及乙方用于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房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或其他房产、土地税费随房租由乙方向甲方一同缴纳。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税,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1.租赁期内产生的下列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房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与乙方所承租房地产有关的税、费(14)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费用。

2.因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本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出租本合同项下房屋及附属设施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为此承担垫付义务的,乙方应在甲方垫付之日起7日(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1.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承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与保养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如代为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维修工作完成之日起7日(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

2.乙方另需要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乙方应当提前将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报送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在装修、维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经济、安全、人身、财产纠纷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3.合同到期或解除时,乙方装修或添置的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如可移动或可拆除的设施,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移走或拆除,但拆除行为不能破坏甲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

4.与房屋或建筑物等不可分割的装饰物、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无法拆除物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在合同到期或30日(自然日)内未拆除的设施设备,或未按甲方要求将房屋及附属物恢复原状,未拆除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甲方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清理的,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经甲方同意在对房屋进行的加建、翻盖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被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需要拆除的,甲方不予补偿,且因乙方加建、翻盖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被依法拆除而给甲方房屋造成损毁或影响甲方继续使用该房屋的,乙方应当以拆除行为发生时与甲方房屋相同或相似房屋的买卖价格,按房屋损毁面积或甲方无法继续使用的房屋面积予以赔偿。

6.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返还时状态

1.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续租外,在本合同的租赁期满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起或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无条件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院落内的场地等。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当年度约定年租金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强制清场,乙方应当承担强制清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公证公告费、委托他人强制清场的费用、清理时的保洁、清运费、管理费。

逾期返还的,乙方还应当参照本合同租期最后一年的租金计收相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3.乙方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乙方进行装修或改造的,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恢复原状。返还时,经甲方验收书面认可,并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转租

1.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如受转租人有任何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合同终止责任,且乙方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据实结算租金及其他费用。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3)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一方可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0日(自然日)内仍未交付的;

2)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任意一期或笔租金或其他费用连续30日或累计60日(自然日)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用途的。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增设设施设备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院落等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及附属设施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转包或者变相转租、转借、转包他人使用的。

8)其他:                                         

3.甲方因正当理由需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将乙方已付剩余租期租金无息退还,同时,对经甲方同意的乙方装修、改造所形成的添附物、建筑物、构筑物依据无产权标准,在折旧后进行残值补偿,折旧基准价格以乙方提供的装修、改造合法发票载明数额为准,折旧期为五年,每年平均折旧。

4.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合同条款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租赁天数向乙方结算租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超出甲方书面同意范围装修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拆除。若乙方未拆除,其超出范围装修或未经甲方同意增设的设施归甲方所有。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作出拆除的决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连续满90日(自然日)或累计满180日(自然日),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除继续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十年期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乙方不按期腾空交还房屋的,还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参照本合同租期最后一年的租金计收。

4.乙方擅自转租、转借、转包房屋及附属设施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乙方应当按照合同十年期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乙方不按期腾空交还房屋的,还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

5.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违约金、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公证公告费、委托他人强制清场的费用、清理时的保洁、清运费、管理费等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约定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邮寄出过7日(自然日)视为相对方收到。

本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合同原约定地址邮寄并经过上述期限的,视为有效送达对方。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含授权代表)盖章/捺印或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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