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移交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国资委《济南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不良资产移交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具体实施国有(集体)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移交和处置。
第二条 为了规范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增强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济南市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不良资产《审核验证报告》,是移交不良资产的依据。控股公司取得批复后,应首先向企业索要审核验证报告,企业未能提供的,应从国资委复印或借用。
第四条 在签订不良资产移交协议之前,首先对不良资产进行鉴定,对具备移交价值的不良资产进行移交,对化工、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产品需要由监管部门监督处置的不移交。对不具备移交价值出具说明后做不移交处理,其他情况经国资委批准的可不移交。
第五条 制作移交协议附表,区分移交和无法移交的不良资产。根据审核验证报告填制移交明细表,并在附表上签章。
第六条 双方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一式四份,市国资委一份,企业一份,控股公司两份。
第七条 如发生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中部分资产已由企业自行处置和债权收回的,应在移交时将收入一并移交,企业应出示收入入账证明或其他资料。
第八条 控股公司根据《移交协议》标的,设置相应的账簿和统计台帐。
第九条 控股公司处置实物不良资产前,应按规定程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制定处置参考价格,然后报请市国资委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所发布处置信息,公示期满,组织有意购买的单位和个人看现场,并发放标书,标书中含投标须知、竞价表等。
第十条 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应提前1天将标书送达,择日进行公开竞价处置。如果流标,应组织专家小组讨论并报市国资委审批,重新制定参考价格,择期进行二次招标。如再次流标,应请示公司领导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十一条 核销不良资产的单位有意回购已核销不良资产的,在专家组确定处置价格后,再与回购单位协商回购价格,原则上应高于专家组确定的价格,然后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发布信息时说明同等价格下,原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对于债权的处置,控股公司应拓展处置渠道,在市产权交易所或报刊杂志上发布相关信息,探索打包方式处置途径,并采取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三条 关于处置成本(费用)的列支,控股公司本着精打细算、据实列支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成本费用,如专家咨询费、场地占用费、运输费、装卸拆解费、设备修缮费、差旅费、误餐费、加班费、办公用品支出、交通工具支出、信息发布费、评估费、交易费用等。
第十四条 对于股份制企业的已核销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按股权比例,由控股公司与企业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