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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本站  发布时间: 2012-05-18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规范资产移交、处置、出租等管理行为,公司近日制定完善《不良资产移交处置实施细则》、《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自有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监管企业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如下,望公司及监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产权经营部)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程序,保障资产处置工作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控股公司机关本部持有、使用、收购(回)和其他实际控制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拍卖、竞价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资产处置由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等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报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审核)或备案后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六条  按照市国资委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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