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木业集团一名职工于1986年因旷工超过规定时间被除名,其人事档案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因企业几经搬迁、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其档案下落不明,经反复查找未果。多年来,本人多次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受多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处理意见。 学习实践活动启动后,此事引起了山东木业集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上级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经反复研究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与否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企业将职工除名后,未将其人事档案妥善保管或及时转出而造成遗失,影响了当事人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最近,企业与本人签订《协议书》,由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本人同意放弃索要档案并不再要求其他赔偿及损失。至此,一起二十余年的信访积案得到了彻底化解。 编者按语:这起信访积案虽然得到了处理,但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当事人虽然得到了部分赔偿金,但对于一个特困企业而言,因丢失一份职工档案就赔偿几万元却是一项不小的开支。此事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把人事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防止出现遗失。(张仕法)
编者按语:这起信访积案虽然得到了处理,但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当事人虽然得到了部分赔偿金,但对于一个特困企业而言,因丢失一份职工档案就赔偿几万元却是一项不小的开支。此事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把人事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防止出现遗失。(张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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