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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有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本站  发布时间: 2012-3-19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自有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房屋土地资源,保护房屋、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和完整性,加大监督保护的力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产权经营部代表公司管理、保护本公司的房屋和土地资源,负责所属房屋和土地的出租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收取房屋或土地的租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和土地资产,是指公司拥有和实际控制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山水”移交、纪委查没、破产回购和企业改制遗留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房屋土地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

(三)坚持盘活增效不流失原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产权经营部建立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资源档案及构筑物的明细账,并提供相关情况协调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账。

第六条  公司拥有的房屋、土地使用、出租、抵押、开发等决策事项由公司统一安排决定。

第七条  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定期巡查制度,查看房屋土地的完好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及时制止各类违法占用、私自改建、扩建行为。

第八条  对于受历史遗留问题影响,长期被占用的土地房产,一律按非法占用土地房产作下列处理:

(一)责令占用者退还非法占用的房屋、土地;

(二)对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占地建房建厂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坚持定期对房屋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汇报,及时解决房屋土地管理保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暂不使用或未列入开发计划的,应及时对外出租,以盘活资产增加收入。

第十一条  在出租房屋、土地前应当通过调查或按照市国资委《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聘请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房屋、土地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房地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屋、土地招租的最低价格。

第十二条  依据评估底价,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纸等媒介对外公开招租。采用招标、竞价和拍卖的形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出租,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一) 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经营,无其他选择对象;

(二)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租者;

(三) 其他适合协议租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意向承租人确定后,由产权部向公司办公会或党委会做专题汇报,形成集体决议。

第十五条  租赁人确定后,依据《合同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修缮责任和租赁价格,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土地。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返还房屋土地,并保证原房屋土地的完整性,如需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查承租人建立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规章制度,审查承租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必要时应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追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房屋、土地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出租尚未出租的房屋土地,应按照盘活增效不流失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防违规占用。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权经营部负责对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属自然损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修缮责任执行。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进行房屋修缮,应事先将修缮方案报产权经营部,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产权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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