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省委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办发【2012】15号)和济南市委市府办公厅印发的《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济办发【2012】10号),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市国资委授权监管范围内的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国有(集体)独资公司和国有(集体)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直接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管理
第四条 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资产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资产财务部(审计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部门负责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法定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建立对审计对象的科学化管理模式,实现动态管理,做到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建立重要岗位领导人员任期内轮审制度,实现法定审计对象全面覆盖。
第三章 审计目标和主要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的经济责任相对应,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揭示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情况:主要关注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效益性情况:重点关注企业会计报表、财务收支管理等情况,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实现程度;
(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等情况;
(四)企业资产管理情况:企业资产使用和回报、不良资产的变动等情况;
(五)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办法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七)职务消费情况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程序、范围和方法
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集体进点会。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进点当日,应当张贴审计公示,告知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纪律、监督举报电话等必须告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3年以下的,审计范围为整个任职年限;任期3年以上的,审计范围为最后3个年度,必要时追溯到其他年度。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应有重点的延伸审计所属单位,延伸审计的单位数量不少于50%,资金总额不少于50%。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应听取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与被审计领导人员有关的情况、资料。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等事项。在一般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应以被审计单位职责情况为主线,调阅相关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与履行经济职责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谈话制度。根据项目和审计情况,由审计组按审计程序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和审计调查应相互结合。除重点审计被审计企业及下属单位外,还应对有关联交易的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使用财务收支常规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还应采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调阅被审计单位工商登记资料确定的经营范围;调阅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制定的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政策措施等,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调阅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综合报告及制度规定等资料,检查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核查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调阅以往年度领导人员述职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对业务工作的考核结果和近三年的工作成果等,检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效果,核查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核查重要情况或线索;审计组应取得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的原则,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分析、判断和界定应以职责分工为基础,以问题产生的环境、背景为参考,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着重划分前任责任与任内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在全面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被审计领导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公司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坚持把审计结果与领导人员考察任用、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免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健全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运用反馈、跟踪检查、诫勉谈话等制度,把审计结果纳入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处理的程序和处置机制中,增强经济责任审计效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交流共商、工作协作、成果共享、整改监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审计事项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要求,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