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程序,保障资产处置工作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控股公司机关本部和监管企业持有、使用、收购(回)、核销的资产损失和其他实际控制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资产处置包括底价由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等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条 资产处置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核)、评估(审计)结果备案后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六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办理资产处置、变更手续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委托济南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挂牌等手续后,依法依规进场交易。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应在济南产权交易所(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进场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 申请登记
第十条 转让方应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权属证明(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许可证)。
(4)转让方案及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经理(厂长)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处置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5)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受让条件的基本要求。
(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二节 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 与济南产权交易所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后转让方提交审核材料,并办理挂牌手续。
第十二条 挂牌公告的资产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标的基本情况。
(2)标的产权构成情况。
(3)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在挂牌公告中对受让方提出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要求受让方承诺条件。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或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方要求受让方承诺条件的内容可以有: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的要求;涉及职工安置的要求;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交割期间经营性盈亏承担的要求;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的要求;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挂牌公告期满,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后,济南产权交易所将挂牌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交易方式书面通知转让方,并抄报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转让方在规定工作日内未书面表示异议的,济南产权交易所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经公开征集,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转让方式。
第四节 签约成交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济南产权交易所组织、
指导下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济南产所提供。
第十七条 资产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济南产权交易所审核出具交易凭证后生效。
第五节 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济南产权交易所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产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为交易双方办理保证金、交易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划入结算专用账户。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办理结算的,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后,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
交易价款以外汇办理结算的,应签订资金结算协议,受让方将交易价款划入外汇结算专用账户。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后办理结汇和交易价款划转手续。
第六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济南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了规范的交易合同。
(二)根据合同约定,已将交易价款划入结算专用账户。
(三)交易双方已支付全部交易费用。
(四)具备政府部门规定及转让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济南产权交易所审查完毕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和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土地、房产、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产交割由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处置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实物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依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收购(回)证明、成交确认书、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资产处置情况建立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权限之外的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资产的。
(三)截留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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