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程序,保障资产处置工作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控股公司监管企业持有、使用、收购(回)和其他实际控制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拍卖、竞价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资产处置由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办公会等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报控股公司审批(审核)或办理备案手续后进行处置。重大资产处置由控股公司转报市国资委审批(审核)或备案后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六条 按照控股公司或市国资委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方式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应报控股公司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资产处置需报控股公司或市国资委审批的, 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资产处置须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控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向控股公司提供正式申请文件,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由控股公司转报。
(二)审核。控股公司或市国资委对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审批。
(三)处置。依据控股公司或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依法合规进场交易,并配合受让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处置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实物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依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收购(回)证明、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资产处置情况建立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权限之外的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资产的;
(三) 截留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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