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服务,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经市政府确定并发布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产业项目,包括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技、生物医药、精品钢及先进材料等工业项目,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
(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开工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是申报年度内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申报年度前已开工且申报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二)重点预备项目是申报年度内不能确定开工时间,但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牵头部门,依托“济南市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建立重点项目库,负责重点项目谋划策划、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督导考核及后评价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作为重点项目推进管理服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保障政策制定、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下同)、市有关部门作为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进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 重点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区县政府提出申请,跨区县项目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一般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名称应当与立项文件一致,原则上不允许捆绑打包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部门审查情况。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出具的土地、规划合规性审查等情况的说明。
(二)项目建设单位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情况、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等。
(三)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工艺技术和设计方案的先进性,市场需求与建设规模的合理性,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内容。同时提供项目拟选址四至范围纸质图纸及矢量数据、用地规模、用地时序及拟纳入下一年度成片开发方案证明等相关材料。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已提报项目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情况、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四)支持性文件和证明材料:
1.项目入园协议或落地协议;
2.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及稳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3.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
4.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5.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对纳入初选名单的项目组织专家从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强度、技术先进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同时,对重点关注项目结合申报材料报送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立足各自部门职能,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形成年度重点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公布。
第三章 项目推进与管理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建立涵盖项目论证评审、审批服务、推进管理、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服务机制,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强化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做好项目立项用地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落地全流程涉及的手续办理,推动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一)实行审批服务帮办制。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设立重点项目的“项目管家”,建立帮办服务台账,为重点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服务。
(二)健全批前辅导机制。“项目管家”帮办服务团队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特性、审批要求等制定项目审批指南,采取批前集中辅导形式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熟悉审批流程,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项目定期调度制度。重点项目应纳入“济南市投资项目管理平台”统一调度管理,申报年度的重点项目实行每月调度,往年度的重点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做好重点项目的日常推进和信息收集报送工作,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相关数据应与统计部门的纳统申报数据相衔接。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工作责任人定期调度和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在第一时间协调解决或通过部门会商专题研究解决;难以协调解决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一)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形成调整建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公布。
(二)重点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并及时退出重点项目库。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即时申报入库机制。申报年度内重点预备项目除集中申报和中期调整外,按照“符合一个申报一个,符合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可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即时申报纳入重点预备项目库。入选的项目,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资金争取以及问题协调解决方面,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并给予重点孵化推进。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后评价机制。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由市发展改革委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从建设情况、总投资完成情况、实际生产规模、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包含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项目档案管理。依托“济南市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和“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跟踪记录重点项目从项目确立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的各个环节情况,并统一编号,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重点项目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建立重点项目保护性执法制度,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经费保障。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重点项目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重点项目谋划策划、项目库建设、项目推进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条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提高重点项目资源配置效率,强化要素安排和发展需求的精准匹配,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重点项目所需的土地、资金、能耗、污染物排放指标、水资源、人才等资源要素。
第二十一条 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对本年度重点项目开展精准用地联合审查工作,对通过联合审查确定的项目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区县核补指标情况,按照联合审查意见予以落实,优先保障制造业实体经济项目用地需求,各区县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点项目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引导驻济银行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主体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各类债券,鼓励项目主体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融资,引导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重点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完善能耗指标使用机制。严把新上项目能耗、煤耗关口,实施差别化能源要素配置和节能降耗激励,推进能耗指标高效利用。优先使用区县用能指标保障重点项目合理用能,必要时采取申请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省市区“分供”等方式落实。
第二十四条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优先保障,区县可替代源余量指标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时,由市级统筹调剂保障。
第二十五条 统筹重点项目供水保障。根据重点项目用水需求,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年度供水计划,提高重点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效率,在取水许可办理过程中,对重点项目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提高重点项目供水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应急响应保障。相关部门应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现场的指导服务工作,在确保达到相关要求和规定的基础上,优先将重点项目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类工程(项目)清单。
第二十七条 强化市政配套设施要素保障。各相关部门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用气,以及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八条 加强重点项目人才保障。相关部门应做好人才招聘和推介工作,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进一步拓宽重点项目企业人才引进渠道。同时,落实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户籍办理、社保办理、税收减免及住房安置等优惠政策,稳定重点项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通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重点项目开竣工、投资计划完成、项目推进、动态调整、问题解决等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督导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座谈会等方式,加强重点项目调研、督查和指导服务,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出现问题的项目,及时进行协调。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现场核查机制。定期开展重点项目现场核查工作,对手续办理情况、开工建设情况、项目形象进度、项目管理以及完成投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申报年度内项目每半年至少现场核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考核机制。将重点项目日常管理调度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中期调整情况及现场核查情况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结合市委、市政府组织的评议、评价活动情况,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1日印发的《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网址:http://www.jinan.gov.cn/art/2021/9/8/art_2610_4889216.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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