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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若熙同志在公司办公例会中作简短授课
发布人: 本站  发布时间: 2011-11-23 点击数:8651

 

1121日,在公司第二十二次办公例会上,发展改革部副部长崔若熙同志以“酒驾”为主题,结合实际案例,着重向大家讲授了“醉驾入刑”等从今年开始实施的有关法律规定,提醒大家要增强自身的遵章守法意识,坚决抵制酒后、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现将授课全文转发如下,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告别交通陋习,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漫谈酒驾

 

崔若熙

 

背景

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客人酒

民族的酒文化

公关需求酒宴增长

公众酒驾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处罚力度

酒驾——“马路杀手” 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因酒驾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以每年7.3%的速度增长。200918月份,全国发生酒后和醉酒驾驶肇事多达3206起,共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驶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驶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案例:“王卫斌醉酒驾驶”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6个月;2008年成都“孙伟铭酒驾案” 一审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酒驾案引发舆论界普遍重视和讨论,酒驾问题升温。人们认为:行政处罚力度轻缓,需要将醉酒驾驶提升为刑事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最新法律规定  醉酒驾驶引起国家立法机关重视——2011225通过, 201151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201142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一、酒驾非营运机动车的分类: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认定需要公安交管部门依靠仪器进行测试,依据2004531正式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 ——

酒后驾驶: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

醉酒驾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

【相关资讯】广州市越秀区法院200111114日对9起酒驾案集中审理,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低,有无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交通违规记录、认罪态度成为量刑重要参考因素。

据悉,现行规定标准正在酝酿修改,要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二、酒驾(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行政违法处理——根据201142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决定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本款规定的是驾驶员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行政责任,同时适用暂扣6个月驾照和罚款10002000元不等的行政责任,这两个种类的行政处罚是同时适用的,执法人员无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限于罚款的数额,在一千至二千的幅度内。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适用10日以下拘留、1000元至2000元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责任:(1)三种行政处罚必须同时适用,执法人员无自由裁量权。(2)执法人员在拘留时间长短、罚款数额多少享有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重新考取驾照,无时间限制。(4)此种行政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第一次要被执法人员发现并处罚,第二次又被发现时的行政责任。如果第一次未被发现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未给予处罚,均不能适用该行政责任。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本款规定的是醉驾非营运机动车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该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相呼应、相统一,一旦酒驾达到醉驾的程度,即触及刑事责任,将适用剥夺人身自由6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同时适用罚金附加刑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对于醉驾者,执法人员有强制约束至酒醒的职责。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本款规定的是酒驾(包括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酒驾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方适用本款规定。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即酒驾构成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2)刑事责任方面,酒驾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不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3)行政责任方面,吊销驾照且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日后在国内再无合法身份驾驶机动车的可能了,除非移民国外、开黑车、立法有新变化等。

 

三、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刑法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225通过,自20115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适用剥夺人身自由6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同时适用罚金附加刑的法律责任。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不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般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由弱到强:实害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醉酒驾驶犯罪标准前移:行为犯 (零容忍)。不必造成实际危险后果(重大人员伤亡、财物损失),不必行为情节严重,有行为(抽象危险)即入罪。

醉酒驾驶犯罪主观故意:正常心智的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不特定的广大公众构成危险,却仍然为之,是故意心理。

 

四、酒驾引发的其他(连锁)转化犯罪行为

1、交通肇事行为犯罪: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

2、交通肇事后带受害者离开现场意图救治,但中途遗弃,致人重伤残疾或死亡: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3、交通肇事后杀害受害者:故意杀人罪(药家鑫案)

4、交通肇事致使多人连续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孙伟铭醉酒驾驶案” 一审判处其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5、共犯: 作为肇事司机的领导的危险

 

五、酒驾入罪的若干社会问题反思

 

【结束语】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尊重他人生命权,为了您的阖家欢乐和个人健康,请文明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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