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五、酒驾醉驾处分案例
(一)2019年12月28日下午,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主任李孝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抽血鉴定,李孝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7.6mg/100ml,为醉酒驾驶。2020年3月20日,章丘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孝锋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李孝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来源济南市纪委监委官网)
(二)福建省石狮市商务局退休干部郑志泉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并在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郑志泉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238.9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郑志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23年1月,郑志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官网)
纪检监察室